〔基法〕江存孝
未竟的法理自覺──小野清一郎的「東亞法」思想
摘 要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日本的法律學者們已經展開東亞法的研究,而小野清一郎(1891-1986)即為代表人物之一。在1930年到1940年代左右,小野曾參與「中華民國法制研究會」,對1928年及1935年的中華民國刑法典進行註釋,其後也研究滿州國刑法典,藉此反省東亞諸國自19世紀中期以來繼受西方法的現象。此外,小野透過與歷史學者津田左右吉(1873-1961)的論戰,嘗試重構「東洋」或「東亞」的意義,並探討一個「東洋」的存在可能。其後小野參加「日本法理研究會」,提出大東亞法秩序的新理念。戰後,小野因為其於戰時的東亞法思想被認為是侵略式的帝國主義,而遭到公職追放的處分。本文擬以小野在此時期的著作為考察對象,探討其主張的東亞法思想,進而反思東亞法研究的意義。
關鍵詞:小野清一郎、東亞法、東亞法律史、中華民國法制研究會、中華民國刑法典、滿州國刑法、津田左右吉、日本法理研究會
〔民法〕陳聰富
情事變更原則的變遷與理論基礎
摘 要
於未預期事件發生時,債務人之義務可能發生給付不能或給付困難,債權人之契約目的亦可能喪失。羅馬法自古以來討論給付不能法則,作為契約嚴守原則的例外。就給付困難之情形,羅馬法無情事變更原則,教會法雖承認之,但19世紀法學逐漸衰微,各國法制多數繼受羅馬法的給付不能法則,但無情事變更原則。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面臨巨大經濟變遷導致貨幣急速貶值,逐漸發展出情事變更原則。法國民法200年來不承認情事變更原則,直到2016年新民法始承認之。英國法以契約挫敗法則,涵蓋給付不能、給付困難及給付目的障礙之案件,美國法基本上承襲英國法,而稍有不同。本文論述情事變更原則於歐陸法及英美法的法制變遷,自其發展的學說與實務見解,探尋情事變更原則的立論基礎。
關鍵詞:情事變更原則、給付不能、給付困難、給付目的障礙、契約挫敗
〔刑法〕惲純良
地下匯兌之沒收與刑事制裁──從三則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近期裁判的比較分析談起
摘 要
臺灣在制裁地下匯兌時,主要是根據銀行法第29條與第125條的規定處理。但是在銀行法中,對於匯兌業務並沒有法律定義,以致於我國實務上產生「代理收付」與「匯兌」如何區別的爭議。在地下匯兌沒收範圍的問題上,也有不同的見解。有鑑於德國是我國刑法的主要被繼受國,對我國或可生若干的借鑑之效,本文選錄了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自2021年起,三則與制裁地下匯兌有關的裁判。地下匯兌在德國涉及的爭議,主要包括非法提供支付服務、組織犯罪以及沒收範圍三個部分。德國實務上則是認為地下匯兌網路可以構成組織犯罪。在沒收的問題上,也是循著上述兩罪不同的特性,除了犯罪所得的沒收之外,還同時並用了其他種類的沒收類型處理。德國法處理地下匯兌的方式,或可供我國實務未來處理類似問題時,發揮一定程度的參考效果。
關鍵詞: 銀行法、地下匯兌、代理收付、組織犯罪、支付服務、犯罪工具、犯罪所得、關連客體、沒收
〔公法〕陳陽升
立法院人事同意權行使之正當程序
摘 要
本文旨在討論立法院就憲法機關人事行使同意權之制度,是否能適切反映由權力分立所衍生出來的制衡關係,並依符合事理的方式安排同意程序。由於對大法官行使人事同意權不僅涉及制衡,亦有強化其民主正當性,期待憲法法庭得發揮社會政治上之整合功能,是本文認為,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行使人事同意權,其通過門檻容有必要調整為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或其他加重多數的同意,俾使總統在提名相關人選時,能與反對黨妥為協商求取共識,以利憲法法庭發揮其應有的整合功能。與此相對,就考試院與監察院相關人事的同意程序而言,由於前者所掌國家權力在性質上仍應歸屬於行政權之一環,而後者握有主要原屬立法者所行使之準司法權,故現制對其等人事之同意程序安排應屬合理。
關鍵詞:人事同意權、國家功能、憲法法庭、考試院、監察院
政大法學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