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欧阳胜嘉
企业经营者广告之拘束力──由德国及欧盟法之发展观察我国法广告对企业经营者之拘束力
摘 要
企业经营者之广告常为消费者决定是否缔约取得商品或服务与其价格之重要基础。为保护消费者对于广告内容之正当信赖,避免其缔约及价格决定受到不实广告之不当干扰,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在诚信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之基础上,赋予广告内容在契约成立后对企业经营者产生契约法上之拘束力。另一方面,若消费者缔结契约之意思决定自由(例如在更正错误广告内容之情形)不受不实广告内容干扰时,以及为保留一定程度之交易弹性,法律亦应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得例外的排除广告内容之拘束力,但应兼顾消费资讯及契约内容之透明化,以避免本条之规范意旨因而落空。本文将透过比较研究欧盟及德国法之「公开宣言之拘束力」及「依缔约前消费资讯义务提供之资讯依法成为契约内容」两项制度,以及定型化契约法之透明化原则,为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之解释适用以及将来修法方向提供建议。此外,我国法院在预售屋案件中不时以「广告为无拘束力之要约引诱」为由,否定企业经营者于契约成立后为其广告内容负契约责任。然而,在我国法高度继受之德国法之中,普遍地认为在契约成立以后,除明示为更正或变更者外,广告之内容原则上可透过默示合意成为契约内容,或作为诠释性或补充性解释契约书之重要材料而对契约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德国法透过灵活运用传统契约法之原理,使原属要约引诱之广告在契约成立后产生拘束力,亦有值得我国实务参考及反思其见解之处。
关键词:消费者保护、缔约前消费资讯、广告之拘束力(公开宣言之拘束力)透明化原则、定型化契约、预售屋契约、契约解释、要式契约之解释、不同于广告内容之约定、更正错误之广告内容
〔刑法〕颜榕
论国民法官法中之准备程序与争点整理
摘 要
在施行国民法官法之后,因国民法官并非职业法官,亦不可能配合长期的开庭时间,因之在国民参与的案件当中,短期、集中的审理,已经是必须采行的审理方式。而要达成短期、集中的审理,在审理程序前的准备程序中,审、检、辩三方对于案件争点则必须要达成一定的共识,就此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主要争执之处为何、相应的证据调查为何,均须在准备程序中加以处理。此外,争点能够明确被凸显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得以明确,并辅以案件中明确的证据构造。能够将上述事项均加以厘清,被告方也能确实进行防御准备,不至于造成突袭性裁判。
关键词:争点整理、准备程序、证据构造、国民法官法、突袭性裁判
〔财法〕李旻谚
先买后付(BNPL)之监理规范
摘 要
COVID-19疫情爆发后,消费场域从实体转为线上,电子商务与新兴支付方式蓬勃发展。除消费习惯改变,亦带给许多消费者经济上冲击,使用延后与分期付款有其需求性,能使有限资金与消费达成平衡。过往信用卡是消费者最常使用的延期付款支付工具,但在严格授信审查下,却将薪资不足或无相当资产之消费者屏除。先买后付的崛起,让经济弱势之消费者有资金安排的机会,却也对消费者产生许多潜在的危害。在各国先买后付的发展及纳管浪潮下,对性质上属消费信贷的先买后付,台湾应依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原则建立一般性消费信贷的监理规范,再依其风险高低,授权主管机关以命令制定差异性的监管内容。
关键词:先买后付、消费信贷、分期付款、普惠金融、金融消费者保护、数码金融科技
〔基法〕詹朝钦
Jellinek论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从德国总理责任争议谈起
摘 要
本文重新检视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第17条与1908年每日电报事件所引发的总理责任争议,聚焦于当时多遭误解的Jellinek立场。当时见解多将第17条视为训示性规定,并在争论总理是否应向议会负责时,分别从维护君权或强化议会责任政治的角度批评Jellinek的立法草案。本文指出,这些批评并未切中其国家学之核心。依其国家人格论,君主与议会均为国家人格之具体化,总理作为君主代理属于强制委任而议会成员则以自由委任代表全体人民。议会并非因人民无法直接参政而被动委讬,毋宁是人民本身参与国家权力的象征形式。于是,总理向议会负责并非权利对立,而是国家机关间协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人格内容的制度安排。本文据此澄清Jellinek理论与其立法主张之真正意涵。
关键词:德意志帝国、议会、政府、人民、政党、议会制度、统治正当性、国家人格论、Georg Jellinek
政大法学评论